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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代表性成果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2-04-09 阅读:

上体院院字〔202040

中国乒乓球学院、各二级学院,各培养单位:

       现将《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代表性成果的规定》印发。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遵照执行。  

上海体育学院

2020530

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代表性成果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潜心学术研究,养成良好学术道德规范,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整体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代表性成果是指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主题直接相关,且研究生署名第一单位为上海体育学院的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代表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在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正面批复的智库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科研奖励;其他被认定的可作为学位申请的代表性成果。

第四条  代表性成果为论文的,其发表的刊物以我校认定的高水平学术刊物为准。研究生必须是论文的独立完成人或第一责任人。论文有多位作者署名且没有通讯作者标注时,研究生必须是排名第一的作者;论文有多位作者署名且有通讯作者标注时,研究生须是排名第一的作者,同时第一通讯作者必须是研究生的导师或研究生本人。通讯作者的排名认定按国际惯例执行。

第五条  代表性成果为专著、发明专利、智库成果的,研究生须是成果的独立完成人或第一署名人。

第六条  代表性成果为政府奖励的,研究生应是成果排名前2位的作者,原则上研究生的导师应是成果排名第一的作者。

第七条  代表性成果为其他的,须经过所在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鉴定。鉴定结果认为符合代表性成果要求的,提交研究生处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成果可以作为学位申请的代表性成果。

第八条  普通招考方式入学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的代表性成果数量不少于1项;申请-考核制方式入学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的代表性成果数量不少于2项。对于内容相同但形式不同的成果,不得重复计数。

第九条  研究生提交的代表性成果必须保证信息真实,且无任何学术道德问题。一旦查实成果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尚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终止答辩资格;已经参加答辩的,终止学位申请;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学位。

第十条  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须先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代表性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成果经二级学院学术分委会初审、研究生处学位办复审通过后,才能取得答辩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对代表性成果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诉,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申诉材料的实际情况,可组织学术分委会或校外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所在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所在学科的代表性成果认定细则,且细则要求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本规定。各学院制定的代表性成果认定细则须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可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未履行备案程序的细则要求不得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所在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等涉及研究生学位申请成果要求的,须与本规定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从2020年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环节质量控制的通知》(研学通知〔20126号)同时废止。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情况,《上海体育学院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不再适用

               上海体育学院  

2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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