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请假制度,根据我院学生手册,结合本系情况,特制定体育休闲系学生请假制度。
二、请假种类
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具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公假:因学生接受学校、系部委派参加的重大活动或各类比赛,经有关部门(学工部、团委、教研室等)书面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三、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在一节课以上,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核批准,报系部备案。
(二)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系党总支副书记审核批准,报系部备案。
(三)请假在三天以上者,由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系党总支副书记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批准,报系部备案。
四、请假程序
(一)学生请假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休假(委托其他同学凭假条到负责教学或其他活动的老师处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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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年秋、春两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凭学生证至系办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的,做退学处理;拒不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照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对学生上课、实习、公益劳动、形势政策课、军训等实行考勤。
(四)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均属旷课。旷课学时数的计算,日常上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每天等按6课时计算,其它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按每天4课时计算。
(五)离校1天以上(含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者,予以警告处分;离校3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离校5天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缺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作退学处理;拒不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自负,系部不予承担责任。
(六)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或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书面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并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属于旷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七)遇紧急情况(且符合请假制度)需请假,但一时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向辅导员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请假,但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除该种情况,均应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
(八)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辅导员处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一)本系学生一律不准擅自外出参加各类比赛。由学校、系部委派参加的国际、国家、省、市级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或各类比赛(包括世界舞蹈赛事、全国性舞蹈职业赛事、上海市体育舞蹈锦标赛、教研室负责认定的其他赛事),须由组队教师提供相关信函,经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书面批准后,方可参加,且须及时通知辅导员并转告任课教师,组队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外出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其言行不得损害学校、系部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冒名顶替参加各类比赛,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由有关部门(学工部、团委等)出具证明,经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书面批准后,方可参加。有关部门须负责通知辅导员并转告任课教师。
(三)如有教师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未经批准的演出及比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组织的教师承担,学校及系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四)为确保安全,本系学生一律不得到酒吧、夜总会、洗浴中心、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表演。
(五)为检验教学质量,我系鼓励学生参加相关专业的通级赛。但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学生因通级赛而提出的事假,每学年不多于2次。
六、其它
(一)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系部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须请假学生在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之后,将请假单交任课老师或组织活动的老师处登记、备查。
(二)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并视情况做好相关的学籍处理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程序。不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到课者,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1/3的,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五)对弄虚作假、伪造请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六)本制度以《上海体育学院学生手册》为基准,如遇两者冲突,以学生手册为准。本制度由体育休闲系负责解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