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和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体育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
(二)外单位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本规定作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
(三)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国际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工作部是研究生违纪处理的职能部门,学生工作部是本科生违纪处理的职能部门,体职院学生处是专科(高职)学生违纪处理的职能部门。研究生处、教务处、武保处、中乒院及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三)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可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违纪后有以下情形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有过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确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交代或检举,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主动劝阻他人违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人身和财产损害违纪中,主动弥补损失或赔偿当事人、赔礼道歉、认错态度良好的。
第七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加重处分或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次违纪两项条款以上的,从重处分;
(二)学校为禁酒校园,凡违规饮酒造成后果的,从重处分;
(三)处分后再次违纪须处分的,则在应给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四)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纪3次以上(含3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受过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问题,按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违纪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向职能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提出处分建议,报职能部门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核批准;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后,处分决定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三)有关专科(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违反考勤等教学管理规定或考试违规的,由相关单位教务部门提出违纪事实认定书,送交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有关治安、消防、安全、公共秩序等方面违纪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或校武保处提出事实认定结果,送交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作出书面鉴定并提交职能部门审核,最后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其他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作出书面鉴定,职能部门审定后解除生效。
(六)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职能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公示,公示一周后即视为送达。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决定生效。
(七)处分决定由职能部门在布告栏或通过其他适合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武保处、组织部、团委等有关单位。
(八)处分决定及处分解除等有关材料,由职能部门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条本规定中无明确规定而必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上海体育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分则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于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于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受到刑事(含主刑和附加刑)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校园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规行为尚未达到以上处分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张贴、发布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稳定的横幅、标语或其他信息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或出版各种形式的刊物,经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给他人,或冒用他人有效证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容留异性过夜或在异性宿舍内滞留过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校园治安和公共秩序尚未达到第十二条处分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有赌博、变相赌博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打架、斗殴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参与违规放贷、传销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有涉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校为禁酒校园,凡违规饮酒的,根据《上海体育学院禁止师生饮酒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直接将涉事人员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偷窃、损坏公私财物,尚未达到第十二条处分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的,根据价值大小,按以下规定处分:
1.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1000元-2000元之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价值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情节恶劣,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盗窃行为的,或经教育不改,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物损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2000元-5000元之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直接将涉事人员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校园安全稳定,尚未达到第十二条处分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场馆、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擅自带入或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等禁用物品,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生应自觉遵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和《上海体育学院控制吸烟工作实施办法》,因吸烟或使用明火等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酿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七)凡违反《上海体育学院校园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不听劝阻擅自骑乘共享单车进入校园的,给予警告处分;
3.驾驶无证无牌车辆(含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经查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4.违章停放、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违章驾驶非机动车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直接将涉事人员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尚未达到第十二条处分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对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邮件、包裹、汇票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诋毁个人或组织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刻、伪造公章及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本人故意隐瞒或不作为,影响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直接将涉事人员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有损校风、学风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考试(含考查、考试、技评、达标、毕业论文等。下同)违纪和作弊,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中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同作弊的,给予同等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1.离校1天以上(含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或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离校3天以上5天以下,或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离校5天(含5天)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作退学处理;拒不接受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管理规定,尚未达到第十二条处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参与网络贩卖违禁品、网络金融诈骗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直接将涉事人员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妨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以上处分”含该处分级别。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5年8月24日上体院院字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