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和谐融洽的师生共同体建设,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教师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根据《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上体院字[2016]75号)和《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试行)》(上体院字[2015]106号),现结合休闲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生导师制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由导师负责对学生的学习规划、科学研究、实习实训、就业创业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协助第一课堂教师、辅导员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管理,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一种教育管理方式。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任职条件与要求
第三条坚持研习学科知识、提升业务能力,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具有一定的学科专长或业务特长。
第四条熟悉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熟悉学校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安排。
第五条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我院专任教师(含双肩挑教师)均应担任本科生导师。具有本科生导师经历是专任教师享受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相关待遇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本科生导师职责
第六条对本科生的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导师应对学生在本科阶段的专业学习规划、课程修读、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指导,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观、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第七条帮助本科生进行人生成长解惑。导师应对本科生在大学学习期间遇到生活难题、交往困难、认知疑虑、心理偏差、择业困惑等方面的人生问题进行及时疏导和寻求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帮助,以帮助学生乐观、开朗、积极向上的度过大学生活。
第八条引导本科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导师应充分利用和挖掘各种资源,鼓励和协助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参与社会调查、课题研究、论文写作、创业试验等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以帮助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取得创新创业成果。
第九条向本科生进行关键信息的推送。导师应及时掌握有关学生的人生安全、社会动态、专业成长、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以恰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信息提醒,以帮助学生在学习、生活、成长的重要时刻进行恰当的行为抉择。
第十条对本科生的评优评奖提供建议。导师应在学生评优评奖、申请入党、推免研究生等工作中提供中肯的意见。学院应对导师提供的意见合理采纳。
第十一条完成学校以及学院交办的本科生导师制其他事宜。
第四章 本科生导师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本科生导师的学生配备由学院根据自身特点确定配备方案。导师本人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一般每位导师每年级指导3~6名学生。
第十三条本科生导师应充分利用坐班答疑、自习辅导等形式开展对学生的指导工作。面对面指导每位学生不少于一次,平时要主动与学生保持联系。对需要重点关心的学生,导师可向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鼓励导师在面对面指导之外,积极利用短信、微博、微信、QQ、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对学生的指导。
第十五条导师要加强与学生工作团队的联系,沟通情况、互相配合,要收集和反馈学生对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导师应按照学校要求记录对学生的指导过程,指导过程记录是考核导师指导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本科学生要求
第十七条尊重导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导师组织的各种指导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八条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状态、思想动态、疑惑问题等方面的情况,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应主动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规划,平常与导师联系每月至少一次。
第十九条实时做好指导笔记,对导师的每一次指导均需做好记录,并进行总结反思。
第二十条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学期末由导师对学生进行考核打分,并在《休闲学院本科生导师制联系手册》中写出书面评语,所得分数作为评奖评优等依据。考核不合格者,本学年内不给予任何的评奖评优。
第六章 导师的管理、聘任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与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担任工作成员。具体职责:按照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制定导师选派计划,负责本科生导师配备及培训工作;做好导师的考核与评优表彰工作;做好导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协调导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设立《休闲学院本科生导师联系手册》,该手册由导师保管,学生填写基本信息和学期学习规划,导师记录指导工作情况和学期考核情况,学院于学期末收阅《休闲学院本科生导师联系手册》,检查导师工作进展情况,四年指导周期结束后,学院将回收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导师工作考核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导师考核分为导师自评、学生测评、学院评价、学校核定四个环节;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等,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导师总数的10%。
第二十五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享受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当年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总额度不低于本科教师教学激励计划中“成果及超工作量激励经费”的8%;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按比例扣减当年激励计划常规津贴,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下一年度导师资格和职称、职务晋升资格。
第二十六条导师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导师职责,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终止履行导师职责,所带学生由学院安排其他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接任。导师变更结果应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2020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休闲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